尊敬的胡明艳委员: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我局已经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前期开展的工作情况
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一直以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都倾注大量警力、精力统筹推进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特别是针对烟花爆竹购买、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安全隐患,一律从严打击、规范管理。
(一)抓打击促监管,强力惩处违法行为。2013年以来,我局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烟花爆竹市场治安秩序整治,查处20余起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案件,查扣各类爆竹烟花7000件,处理违法人员40余人,切实消除多处安全隐患,有力维护年末岁初社会治安稳定。
(二)抓宣传促监管,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每年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均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燃放集中宣传”活动,通过设立宣传展台、开动流动宣传车、发放宣传材料、播放宣传视频等形式扩大宣传效果,宣传受众大20万人次,宣传进社区、事业单位、金融网点、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居民区、街道等1700余处。针对春节燃放烟花爆竹高峰,全市各电视台多时段循环播方宣传片、宣传字幕,通过形象生动的宣传片、简明扼要的宣传标语,全面营造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宣传氛围,有效形成“全民同参与、全民共安全”的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宣传效应。
(三)抓检查促监管,消除安全隐患。一是把好源头关。围绕各烟花爆竹经营点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违规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配置消防设施等情况开展安全检查。全市各基层派出所结合“两节”、两会安保等工作,摸排检查烟花爆竹经营点270家次,消除各类安全隐患21处。二是把好流向关。治安部门抽调人员联合交警、特警组成检查组,对有可能发生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重点部位、重点路段,采取平时巡查、重点时段、重点路口设卡堵截的形式严查非法运输活动,从源头上堵截不合格烟花爆竹流入市场。三是把好燃放关。针对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举办审批,对燃放作业方案、烟花爆竹及燃放所需器材的安全状况、燃放作业组织指挥及安全警戒等情况一律从严要求规范,确保安全无事故;针对春节等节假日烟花爆竹燃放集中的时段,加强社会面巡逻,及时发现燃放隐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针对夜间燃放、个人自私大量燃放等存在严重治安隐患及扰民的情况,辖区派出所及时予以劝阻调解,最大限度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稳定。
(四)抓引导促监管,推进限放政策实施。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群众生产、生活中烟花爆竹燃放呈现次数频繁、数量增多、等级增高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活,为此引发的投诉、纠纷逐年增多,也造成了环境污染。为此,我局按照公安部关于积极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多轮我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调研活动。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我市《池州市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积极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积极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和建议,力求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形成安全长效监管。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2015年元月5日,市政府组织召开市主城区烟花爆竹限放讨论会,现针对《池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征求全市各职能部门以及广大市民意见。下一步将提请人大出台管理办法,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日常监管,维护公共安全,维护生态环境。
附:《池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致
礼
池州市公安局
池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良好城市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可直接燃放的烟花爆竹制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主城区范围,包括:中心城区、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池州市火车站站前区、平天湖旅游度假区、科教园区。
第四条烟花爆竹燃放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安监、工商、环保、民政、住建委、教育、供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小区物业管理等单位,负责本单位、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高层建筑内;
(七)林地、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第六条 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婚丧嫁娶期间外,禁止在下列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考试期间(考试前一天19时至考试结束当天18时);
(二)每日22时至次日6时。
第七条 禁止以下列情形燃放烟花爆竹:
(一)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驾驶或乘坐机动车辆时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超等级的烟花爆竹。
第八条 烟花爆竹的燃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安全区域按照燃放说明燃放;
(二)单位、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为c级以下(含c级)烟花爆竹;
(三)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九条 提倡减少燃放的数量、降低燃放的等级,做到绿色燃放、环保燃放,提倡使用电子烟花爆竹替代传统烟花爆竹。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小区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协助维护现场秩序。
第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池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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